《<高邮市“秦邮人才集聚计划”实施意见>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5-01 作者:超级管理员

关于印发《<高邮市“秦邮人才集聚计划”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邮组﹝2019﹞3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园区(街道)党工委、管委会(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驻邮各单位:
现将《<高邮市“秦邮人才集聚计划”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高邮市委组织部
高邮市财政局
2019年2月20日

《高邮市“秦邮人才集聚计划”实施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秦邮人才集聚计划”,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秦邮人才集聚”战略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邮发〔2017〕47号)精神,结合《<高邮市“秦邮人才集聚计划”实施意见>实施细则》(邮人才办〔2015〕6号)启动实施以来的实践情况,对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创新创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优秀博士人才、本土人才及社会引才机构。
第三条 市财政设立“秦邮人才集聚计划”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各类优秀人才及引才机构的资助和奖励。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及资金拨付方式
第四条 资助对象、标准及资助资金拨付方式如下:
1.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每个配套资助100万元,资助资金拨付方式参照上级文件精神;进入面试答辩环节未入选的,每个资助10万元,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2.入选省“双创团队”的,每个配套资助100万元,资助资金拨付方式参照上级文件精神;进入面试答辩环节未入选的,每个资助10万元,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入选省“双创人才”的,每个配套资助30万元,进入面试答辩环节未入选的,每个资助5万元,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入选省“双创博士”的,每个配套资助10万元,进入面试答辩环节未入选的,每个资助2万元,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3.入选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各类人才的,按政策给予配套资助(市、县财政各50%),资助资金拨付方式参照上级文件精神;申报双创团队、领军人才进入现场考察环节未入选的,每个资助5万元,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4.省外高层次人才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形式来我市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个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且本人已实缴货币出资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占比不少于30%(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放宽至不少于2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在注册资本中认缴金额最大且在实收资本中实缴金额最大)的,经所在乡镇(园区)审核,给予人才创办当年实缴货币出资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我市聘请的招才引智联络员或引才中介,经考核,给予每名招才引智联络员每年2000元的工作经费,每引进一名人才(团队)在我市申报并获批国家“千人计划”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批省“双创团队”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批省“双创人才”的,给予5万元奖励。招才引智联络员或引才中介须在项目申报前,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提供被引荐人才材料,材料须经人才本人、引进单位及引进单位所在的乡镇(园区)签字盖章。
6.进入国家、省、扬州市各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环节的,给予1万元补助,对取得决赛名次的,给予等额奖金的配套奖励,奖励、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7.新入选省“333工程”的,对列入第一、二、三层次的培育对象,一次性分别补助6万元、4万元、1万元。补助主要用于资助对象购置图书资料等。
第五条 特别杰出人才及其他经市委、市政府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才,其资助金额实行一事一议,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六条 对同一人才项目的资助(奖励)金额实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资助(奖励)原则。同一人才不同项目,可予以重复资助。

第三章 人才项目监管、考核
第七条 监管的对象为入选各级人才计划资助的项目,包括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江苏省“双创计划”、江苏省“333工程”及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等资助人才项目,重点是各类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项目。
第八条 人才项目监管将对照项目申报书和资助协议书(或合同)的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序时进度安排,重点核查人才在邮工作情况、企业经营状况以及创新创业项目实施情况,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资助资金拨付和使用、项目进展及已取得科技创新成果、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九条 结合上级部门中期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要求,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人社、科技、经信、财政等部门对人才项目重点进行首期资助资金拨付前核查、中期评估和结题考核验收等监管考核,监管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监管核查材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条 人才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监管考核定为不合格:
1.创新创业项目终止实施的;
2.实施项目与申报项目不一致的;
3.没有正常生产,或正常生产但未在本地全额对外开票销售的(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类的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类等类型的企业,考察其是否达到申报书所提出的项目发展中期目标,经评估后,可不考察产值、销售、利润、税收等指标);
4.创业人才减资或抽回实收资本挪作他用的;
5.企业不合法经营,或在税务、市监、安全、环保、社保、知识产权、劳动维权等方面出现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6.在享受“秦邮人才集聚计划”资助后又以同一项目到高邮市外创新创业或申报外地人才计划的;
7.其他不符合“秦邮人才集聚计划”实施要求的。
第十一条 监管考核的结果作为“秦邮人才集聚计划”入选人才项目资助资金的兑现、有关优惠政策享受的依据,其中:
1.监管考核为合格的,按协议约定拨付资助资金,优先推荐享受有关人才、科技、金融等优惠政策。
2.监管考核为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取消享受“秦邮人才集聚计划”各类优惠扶持政策,停止拨付资助资金;相应已拨付的资助资金按规定予以追缴。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人才项目终止:
1.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创新创业项目不能继续实施,在2年内仍无法完成既定目标的;
2.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人才项目继续开展没有意义的。
第十三条 申请终止的人才项目,由人才与企业书面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园区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尚未拨付的资助资金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十四条 对在项目监管过程中提供相关资料、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将追究人才本人及有关人员责任。对违法经营或恶意骗取资助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5年内不得申报包括各级人才计划。
第十五条 各乡镇、园区要严格落实人才项目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人才项目出现本细则第十条所列情况的,须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并说明有关情况。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秦邮人才集聚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严格程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十七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人才在邮创新创业情况,结合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和资金投向重点,商市财政局提出“秦邮人才集聚计划”引进培养人才资金分配方案,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的资助名单及资助资金审批手续,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市财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帐户(设立在市财政局),并根据资助名单和拨付手续,及时将资助资金拨付给创业创新人才引进企业(载体)。
第十九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每年年末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汇报资助资金使用和项目成效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人才项目的考核结果,对人才引才单位拨付(缓拨、停拨、收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高邮市“秦邮人才集聚计划”实施意见>实施细则》(邮人才办〔2015〕6号)同时废止。